本帖最后由 版主二号 于 2021-12-20 20:29 编辑
这两天,有网友多次通过骑牛唱山歌公众号后台留言,举报 兴化市竹泓初级中学 一把手校长、主任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在我看到相关内容后,表示需要相应的证据,举报人再次提供相关举报线索,并现场拍照若干。
举报人称:兴化市竹泓初级中学 一把手校长 、主任, 二人在学校宿舍楼下合伙搞小卖部,校长是实际控制人,主任负责具体操作营运,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私设小卖部,且无证经营,向学校里的学生兜售垃圾食品!
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清晰可见大量学生进出这个小卖部
从照片中我们清晰可见学生买的食品,在边走边吃
根据了解:2021年7月17日,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该指南明确:“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但是我们从举报者提供的照片来看,竹泓初级中学这个校长和主任联合私设的小卖部里,卖的都是有害青少年身体健康的垃圾食品!
拉货的卡车上,清晰可辨可乐、膨化、油炸等垃圾食品
更为夸张的是:这家小卖部因为是校长的“产业”,所以不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证经营,而且不用上交一分钱的租金,就连水电费都是学校的!
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4号令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条例,相关部门有权做以下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期待着@兴化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够迅速出击,给该无证无照 向学生们出售垃圾食品 的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
并@兴化市教育局、@兴化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请核实并查处该校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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