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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村干部实名举报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成立的合陈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非法吸储、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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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0: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举报信
举报人:李胜章,男,19648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08071077,汉族,住兴化市合陈镇凤存村马陈88号。
被举报人:兴化市合陈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28MJ8067495T,住所,兴化市合陈镇卜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静。
举报事项
1、被举报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估计上亿元(具体账目在被举报人处)。
2、被举报人非法放贷估计上亿元(具体账目在被举报人处)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注册地址是合陈镇卜寨村,注册资本10万元,登记机关是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发证机关是兴化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类型是社会团体。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经过银监会等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其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宣传贯彻方针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开展交流培训服务,促进优势互补,代表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沟通协调。吸储和放贷并不在被举报人的业务范围内。但是被举报人私自向不特定的广大群众群体非法吸储,非法放贷。数额特别巨大,扰乱了市场金额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构成了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是合陈镇卜寨村,实际吸储、放贷的办公地址是合陈镇舍陈集镇,昌河路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从事的业务和登记的业务范围也不一致。从事吸储和放贷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批准,但是被举报人没办理相关手续,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吸储和放贷,数额特别巨大,当然构成犯罪。
二、经过“工商查”软件查询,开庭公告24个。每一个案件的标的都是几十万元,而被举报人的注册资本10万元。及其异常。这还不包括兴化法院诉前调的案件,也不包括正常偿还的借贷。请求公安机关向兴化市法院立案庭查询。查询结果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是向不特定的群体吸储和放贷。
三、知法犯法,弄虚作假。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放贷时,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申请书,成为他的会员,和以前的“打会”是一样的。实质都是向不特定的群体放贷。
四、同一班人马,在2023年12月6日,又新注册了兴化市和诚(谐音合陈)小额放贷公司。扩展放贷业务。足以说明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层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否则,不需要成立新的放贷公司。
五、被举报人放贷的利息正常是银行利息的四倍。
六、(1)在放贷的过程中存在让担保人签署空白合同的行为,(2)和借款人联合欺骗担保人进行担保;(3)和借款人一起虚构借款用途,比如说进行养殖,实际上是用于还债,根本不存在养殖的事,如(2024)苏1281民初9000号案件;(4)当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时候,只要有担保人就让借款人用其他的人头账号进行借款,即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使用人是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人。(2022)苏12民终1565号案件是典型代表。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吸储和放贷在兴化市合陈镇几乎家喻户晓。在被举报人处存款的人和向被举报人借款的人数不胜数,请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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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9:2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得了,合陈又要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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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9:3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非法吸储?非法放贷?上亿资金?太胆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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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09:2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早晚是要到刘陆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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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0:43: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因为我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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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8 12:5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受害者多了,我知道的就有韩开祥,朱存忠,杨阿存,茅正付,杨爱如,吴春勇,谭粉根,杨建峰,万*淦,刘*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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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8 13:0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合陈镇早就不存在供销社了,不少关系户打着供销社的名义,成立各种合作社,从事营利性活动。纪委应当好好查一查,供销总社的领导也出来说两句,总共成立了多少营利性单位?有没有上交利润给供销总社?总社是不是成了非法经营者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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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21:2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4-11-28 21:26 编辑

合陈供销社,归兴化市供销总社管吗?

兴化市供销总社的书记是万光明同志,他今年初转到兴化农业局任一把手。

大营镇土地违法偷偷摸摸分田确权,就是万光明同志任大营镇党委书记时期发生的。

在高港村村民持续上访的情况下,2018年11月左右,大营镇政府故意要求高港村把有问题的红本子发掉,至今20多亩田持续抛荒……

万光明局长,请你正面回答,你大力提拔的大营镇镇干部王锋同志(出自高港村),究竟给你提了什么样的建议?

万光明同志,王锋是法盲,你也是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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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21:55: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4-11-28 22:00 编辑

搜到法律文书一篇,2022年兴化供销总社的法人为万光明同志。

案号:(2022)苏1281民初1016号

被告: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
法人:万光明
判决结果: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败诉

网友思考: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法人,没有在判决前找原告调解吗?万光明同志喜欢判决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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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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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2: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这个真的是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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