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精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法﹝2021﹞4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泰政发﹝2021﹞75号)的要求,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我市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兴化市人民政府为我市唯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以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二、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整合行政复议职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此前已经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三、2021年10月1日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兴化市司法局代表兴化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兴化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兴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现场递交方式。兴化市司法局,地址:兴化市九顷路28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23-83326746。
(二)邮寄方式。兴化市司法局,邮寄地址:兴化市九顷路28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23-83326746。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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