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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2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40711195714.jpg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规超标准收取水费当事人以3.099元/吨至3.46元/吨不等的标准(规定标准3.00元/吨)向学校、社会服务设施等其他非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共收49424吨,计收155318.59元,多收金额7031.59元。

(二)未执行政府水资源费优惠政策当事人三水厂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0.2元/吨的标准向生产经营用水户收取水资源费,合计收取1218847.50吨,多收金额13163.55元。

(三)违规收取碰头费用当事人以220元/项至1600元/项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碰头费用,共收296项,计收69760元;当事人第三水厂以400元/项至2500元/项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碰头费用,共收9项,计收12100元。合计收取81860元。

(四)违规收取勘估费用当事人以10元/项和20元/项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勘估费用,共收319项,计收3270元。当事人第三水厂以10元/项至和100元/项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勘估费用,共收44项,计收890元。合计收取4160元。

(五)违规收取停水损失费用当事人以800元/项至1500元/项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停水损失费用,共收4项,计收4800元。

(六)违规收取表井费用当事人以210元/只和720元/只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表井费用,共收153只,计收33150元。

(七)违规收取铜磁阀费当事人以47元/只和94元/只的标准向用户收取铜磁阀费用,共收420只,计收22452元。当事人第三水厂以47元/只至380元/只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铜磁阀费用,共收29项,计收4300元。合计收取26752元。

(八)违规收取表箱费当事人第三水厂以210元/只至720元/只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表、箱(两表一箱、四表一箱)费用,共收13只,计收6065元。

(九)违规收取计量装置(水表)费 当事人第三水厂以70元/只至2500元/只不等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表费用,共收85只,计收50492元,2023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兴市监责退字[2023]01-1002号),要求当事人于十五日内退还价款共计227474.14元。

2023年8月11日,因退费用户较多,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延长退费时间60日。经审批同意,我局决定同意上述申请,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和公告告知的方式,及时对多收价款进行了退还,在退费期限内,共计退还价款106300.09元。当事人提供的退费记录均标注为兴化市城投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92份,其中包含了当事人前身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的退费情况,在退费记录中未进行区分,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向我局书面说明了情况。

调查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无法调取数据,当事人仅提供了辖三水厂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向生产经营用水户收取水资源费的收费统计数据,未能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14日,省检查组移送的调查报告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收费公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水费执行的价格标准的情况。

证据四:省检查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证明现场调查询问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非居民用户水费明细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非居民用户水费的详细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下辖三水厂生产经营用水量及收费标准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水资源费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下辖三水厂工程水表收费明细表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水表费的详细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下辖三水厂工程费用收费明细表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铜磁阀费、勘估费、碰头费的详细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收取碰头费明细表1份(共9页)、收取勘估费明细表1份(共9页)、停水损失费明细表1份(共1页)、表并费明细表1份(共5页)、铜磁阀明细表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新旧管碰头费、勘估费、停水损失费、表井费、铜磁阀费的详细情况。

证据十:我局向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我局下达的责令退费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延长退费时间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延长退费时间的基本情况,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公告退费措施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退费记录392份(含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退费用户),证明当事人实际退费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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