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539|回复: 0

[网友爆料] 遗嘱中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复制链接]

610

主题

613

帖子

2306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3-5-14 14: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处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谁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心后,遗产按遗嘱的约定继承,如果是继承不动产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那么民法典中遗嘱中的房产怎样办理过户?上海房地产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遗嘱中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通过遗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需要持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继承权会丧失的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遗嘱继承房屋后办理过户登记的,需要继承人持遗嘱、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