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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申请婚姻无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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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3: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如重婚、达不到结婚年龄等,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而婚姻无效后,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法典中申请婚姻无效怎样处理?上海离婚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申请婚姻无效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是不需要申请无效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不需要申请无效,而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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