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平孟人民法庭经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缺席审理了一起被告下落不明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梁某与黄某双方于1998年6月在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镇打工期间相识,不久两人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由于被告怀孕在身而无法打工,于是两人协商好回到广西那坡县平孟镇梁某的家中待产,并于1999年7月17日共同生育一个男孩梁某某。因为非婚生儿子梁某某的出生,家庭开支比较大,为了挣钱贴补家用,梁某不得不于1999年9月份外出打工,留下黄某独自在家与其父母一起哺育小孩。在打工期间,梁某连续三年无法回家,直到2002年春节,梁某见不到黄某及儿子,经询问在家的父母,才知道黄某已经于2001年农历3月携带儿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杳无信息。虽经梁某多方寻找,时至起诉时,黄某下落不明已经有15年的时间,双方的关系早就名存实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由于被告黄某离家外出打工期间,携带儿子一起下落不明至今,庭审中,原告梁某表示其愿意承担监护、抚养非婚生儿子梁某某的义务,但被告黄某携带儿子一起下落不明,因此梁某无法实现监护、抚养非婚生儿子梁某某的意愿,并表示待儿子成年后,黄某随时可以向其追偿为抚养儿子至18周岁所付出的一半抚养费。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梁某某由被告黄某负责监护、抚养至成年,原告梁某愿意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双方解除同居后,原告梁某对儿子享有探视的权利,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进行探视,不得进行阻碍;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判决作出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向被告黄某公告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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