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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请海南镇镇政府出示下对蓝海浴室违建第N次调查结果??难道是那个“什么不怕开水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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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13: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谢陈书记的督办下此次有了积极的回复,对此回复存在以下质疑:


  • 回复不存在不存在严重影响十余户房屋的通风、采光及排水情况,那请评判下(图1和图2)是否有影响的通风、采光和排水呢?现场调查取证只是局部取证吗,还是没看到或有意为之?如此以偏概全,以轻避重的工作作风如何让民众信服?



2. 回复声称该户在老院墙内,向东扩建东西1.9米,南北长12.4米,高度2.45米的辅助用房,距离东侧民房约5.2恕吾眼拙,纵眼南北没有发现距离东侧民房超5.2米建筑物,请慧眼明示!

(附图书3)


3.先不论房产转让手续的法律效力,如何证明协议1本车间东墙 和协议2 居民住宅后墙是等同的? 是以回复中“根据200511月协议书中内容及原开发商苏某某口述”为依据吗?现在判定土地的使用权都是以xx人的口述为法律依据吗,请问是依据我国的哪个法,哪一条,哪一款?请明示!(我说银河系是我家的,你信吗?)(附图4



4.请把调查重点放在牵涉十余户居民公巷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调查取证上,至于土地附属物房产、建筑物转让历史、违章物何时搭建由谁搭建与此无关,既然政府回复公巷不存在违建,属自家院墙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依法出示此块房产土地综地图确认地界范围其它一切无法证明公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协议、合同、口述都是无意义的,无价值的!


若无法出示,请依法对公巷的违章建筑及搭建予以拆除,恢复原样!


另外以下几点虽与本案无关,但作以下提醒与建议!

  • 回复中称“所反映的违章建筑(附属用房),经调查该建筑于2007年由苏俊乐建成(南北长12.4米,东西宽3.5米,高度2.45米),后于2021年,该户在老院墙内,向东扩建东西1.9米,南北长12.4米,高度2.45米的辅助用房,距离东侧民房约5.2米。”  所有公巷范围内建筑物及搭建物都有孟姓陆氏所建,与前户主无关,请不要扭曲事实,十余户居民可以作证,当初搭建时曾遭居民反对,投诉到镇政府,当时登记的诉求资料呢,请问是没有查到备案吗,还是把百姓的诉求当成儿戏至今不管不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兴化市公证处在兴化市英武路,不在兴化市海南镇,另外不要把“公证”和“见证”混为一谈?
    回复中称“农机站改制转让给苏某开发”实际协议接收人为九倾冀永康,接收方署名手印都没有,牛头不对马嘴?
    农机站资产处置仅凭一张协议就能达成的吗?请学习下国有资产处理法律相关规定。
    建议海南镇政政府组织相关公职人员多学习法律常识,后再评定所调查取证到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范围再行回复!老百姓一波胡乱操作可以理解,作为公职人员实属不该且人云亦云,应加强学习以维护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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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21:0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海鹏 于 2023-3-13 2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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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3 21:24: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政府工作人员已经携带佐证材料对东侧部分居民进行走访说明和现场解答,走访对象均无提出异议。当日可能反映人不在场,请反映人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对接,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你并现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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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13:0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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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7 1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海鹏 发表于 2023-3-13 21:24
前期政府工作人员已经携带佐证材料对东侧部分居民进行走访说明和现场解答,走访对象均无提出异议。当日可能 ...

政府工作人员你好!
感谢回应!但愿你的出现反馈的问题能彻底得到解决!

1.你建议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对接,如果反馈能有得到合理的答复,两三年时间没有得到解决,需要借此平台发声吗?所以您的建议是不成立的!

2.反映人的联系方式相信贵政府早已有,我们曾多次通过兴化12345政务热线和12345市长信箱反映过此问题,遗憾的是都被贵政府工作人员答非所问的方式糊弄过去   了,所以就不要故弄玄虚了!

3.针对政府工人员网名为”海南之音“的回复https://www.xhsmlt.com/thread-53472-1-3.html我方提出了多处质疑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4..你所称"走访对象均无提出异议“,是指哪方面无异议,请按行政程序出示下走访调查记录,是哪位居民的无异议签的字,如果没有谈何”无异议“?

5. 经确认前期政府工作人员确实对部分居民进行了走访,携带你所称的”佐证材料“(不知名也不知年份的图纸及手机图片)旨在证明十余户居民所反馈的被共同占用公巷不存在!与居民房产证综地图(附图,市国土局出具)存在3米宽的公巷的事实相违背,居民文化程度低,看不懂图纸,请借此平台晒下贵政府调查取证的”佐证材料,有多大的法律效力能超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综地图,能让贵政府作出”此块公巷所蓝海浴室小院内,所蓝海浴室所有“的回复,也让广大网友见只识下两个不同行政部门是如何对同一地块的所有及使用权出具不同版本的图纸或结果的?让有识网友评判下确认土地使用地界范围的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6.补充一点,退一步讲假设贵政府的图纸是真实的,不存在公巷的说法,请问这块地就可以被蓝海浴室占用吗?是贵政府再调查取证上不懂法律还是故意偷换概念糊弄百姓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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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7 13: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相信政府,永远相信上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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