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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的名义

[兴化城事] 求助:典雅居业主想说: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63楼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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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02: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请版主置顶,让全市网民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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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0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下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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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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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1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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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1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板桥故里水乡 发表于 2021-6-6 17:06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 ...

和不讲理的人讲道理,真的浪费!只问一句,:没有任何手续,进场施工,当860多户居民是瞎眼了?不是流氓就是土匪,都扫黑除恶了,难道背后也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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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dd过客 发表于 2021-6-6 12:50
没有产权,没有手续,闯入小区装修地下车库,还公然销售,这是有多大的胆,扫黑除恶,整风运动还未结束, ...

滑稽,整个小区好像不是我们业主的,物业想干嘛就干嘛,业委会是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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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2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下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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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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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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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25: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开发商胆子也太大了,还搞个门面“典雅居车位销售中心”,对外销售吗?外面车都能停到典雅居了,我们安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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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3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华远置业要是手续齐全,还要等到现在,业主入住时就开始卖了,业主住了七、八年了,现在还要对外出售,置本小区业主不顾,真是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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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5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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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8:2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华远置业要是手续齐全,还要等到现在,业主入住时就开始卖了,业主住了七、八年了,现在还要对外出售,置本小区业主不顾,真是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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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8:3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子?明目张胆的打广告卖车位!太嚣张了,物业管理和业委会成员直接不把业主当回事,不然怎么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垃圾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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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9: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既然有关部门不管,以后兴化人就别买小开发商的房吧,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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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20:0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同一个内容的大量跟帖,其实是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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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20:2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哇哈哈 于 2021-6-6 20:35 编辑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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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21:5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发表于 2021-6-6 22: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继续关注,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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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23:1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作为典雅居800多户业主的其中一名,我必须发声!小区2012年交付使用,十年间小区的各种质量问题,漏水渗水,配套设施问题去贵公司寻求帮助解决,贵公司的答复是与你们无关,小区已交付给兴化是金开物业,小区业主寻求帮助,贵公司与物业总是相互推诿,不实际解决业主当前的困难,好不容易熬到保修期过后,业委会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来维修小区的漏水渗水问题,及更换升级小区路灯,监控!现在升级改造完成后,时隔10年贵公司出面装修地下停车库,并对外销售!且不谈地下停车库的产权问题,先请问下小区800多户配套车位是否达到标准,车位已经多到可以对外销售的地步?小区内车辆动线本就有问题,800多户业主公用一个单向门,上下班本就拥堵,车位在对外销售后车辆请别在我们小区地面行驶,小区地面属于我们所有业主公共所有,我们已进行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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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23:2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打个赌 发表于 2021-6-6 20:08
同一个内容的大量跟帖,其实是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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