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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的名义

[兴化城事] 求助:典雅居业主想说: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63楼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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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4:5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华远置业说:我就是这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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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0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建成后所有公共部位及设施,都是本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律依据侵犯所有业的公共利益。怎么到了典雅居小区竟然可以公开对外销售小区内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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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0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典雅居项目是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之一,本着改善小区停车环境,提高小区品质的初衷,近期对典雅居地下停车位改造升级工作。对各位业主造成的不便,已就近安排地下停车场解决了停车问题。现对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业主提出质疑后,积极与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对接,现已取得下列手续:1、房管处测绘公司出具的地下室面积单独计算,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证明;2、人防办出具的典雅居小区地下车库属于普通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证明;3、祥瑞事务所出具的地下车库收入、成本单独核算,不包含在其他建筑中。根据上述证明材料,足以说明我公司是典雅居地下车位产权单位,有权对其改造升级和对外销售行为。
二、网友提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问题,经问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目前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如今后政策支持可以办理,将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257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我公司在出售时首先会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网友提出的车位出售未取得“不动产销售许可证”一事,据了解兴化没有这样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他小区车位对外销售也从未办理过此类证件,如您有疑问可咨询住建局房地产业管理科。
三、我公司开发建设海德国际项目均已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人防设施,并已通过人防部门专项验收。各小区住宅、商铺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说明:人防验收不通过办理不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典雅居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已根据住建部门要求报送至住建局档案馆存档,并已通过综合验收。如您有需求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




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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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14: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我家是典雅居10号楼的,我不懂什么产权.我们顶楼的几户或多或少的家里都漏,当时找你们的,你们说典雅居早就不归你们了,你们和典雅居已经没有关系了,怎么现在又来卖车库了?先把我家的装潢损失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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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1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小区车位对外出售,闻所未闻,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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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2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三份事后说明不代表你有产权,即使不是人防工程也不代表你有产权,拿不出产权证就是没有产权证!啥叫要我们业主去查,有本事你们把产权证拿出来,那买你的车位你有产权证给我们吗?避重就轻,当大家都是法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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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22: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Joan 发表于 2021-6-6 15:14
我家是典雅居10号楼的,我不懂什么产权.我们顶楼的几户或多或少的家里都漏,当时找你们的,你们说典雅居 ...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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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2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就贵公司提供三家单的情况说明问:1,测绘公司说出具说明很模糊,没有明确到具体!它是第三方中介机构!需提供相关原始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和住建部门的相关证明,2,人防办说此地下室不是人防,本人肯定人防办的权威,但车库入口那么大一个避难场所指示牌贵公司不会记不得了吧,人防属于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3.祥瑞公司也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说明同样模糊不清!请出具具体明细及事业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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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29: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要脸不?哦,忘了,你们没脸没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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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3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小区里配套的车位可以对外销售吗?而且还没有产权,请懂相关知识的朋友们帮忙咨询,不然会有更多的小区,会面临典雅居一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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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我代表典雅居现有50几位买车位的业主也有几问:1.若按现在的说法,当时卖车位给我们是否违规,那些发票是否有法律效果,政府有没有收我们买车位钱的税 2、如果属于你们,为什么当初我们入住小区的时候车位栏杆是横着的,第二年不经过我们同意就随便把杆子收起来了,也从来没有措施保护过我们买车位的人位置。找物业处理,物业说不属于他们管,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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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3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避重就轻,含糊其辞,没脸没皮,没羞没臊!三份事后说明(6月4号急急忙忙为了对付业主们补办的,日期都搞穿越的)不代表你有产权,即使不是人防工程也不代表你有产权,拿不出产权证就是没有产权证!再说那三家单位算什么东西,有什么权威?你们是把全体业主的智商放在地上摩擦吗?啥叫要我们业主去查,有本事你们把产权证拿出来,那买你的车位你有产权证给我们吗?当大家都是法盲啊!业主跟你们协商,你们可不是一般的嚣张!一群大尾巴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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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3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三张纸就证明你有产权?你大忽悠啊?有本事拿出产权证,拿不出,就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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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4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典雅居业委会存在严重失职,公共维修资金年年在用 EA4191C8-8BE3-49F7-9A87-0754A5CBA09D.png 个别领导签字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认真核查,从拿房到现在对讲门铃有用过几年,维修更谈不上……非法窃取公共维修基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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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4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你说,是本着改善小区停车环境,提高小区品质,就不应该对外销售地下车库,你难道不知道外面的车停进来,会增加我们小区的安全隐患吗,出了事情你会负责???不要眼里除了钱就是钱,不故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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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5:5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华远置业,请做人事,说人话吧,别烂在钱眼里出不来。看看业主的回复:当初你们亲口说典雅居跟你们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了。现如今怎么如此声势浩大的卷土归来了?卖车库?卖你们的良心吧!敢情都是biao zi嘴,黑的白的由你们颠倒着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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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0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你没有,销售许可证,就不能卖,说别的地下车库也没用,我们就谈我们自己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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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0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必须维护业主权利,阻止无良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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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1: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现在社会乱象,人少鬼多,老百姓的利益有多少得到有效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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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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