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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yh123

[网友爆料] 冤假错案由谁来问责?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7楼 舆情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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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11: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1-5-9 11:50 编辑
蒋鹅涛 发表于 2021-5-9 09:40
舆情110:事后,派出所及办案民警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已经得到当事人的谅解,并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授权任 ...

       舆情110在回复此贴中的内容,确实存在画蛇添足。公安机关在侦查此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对列为作案嫌疑人之一的钟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的侦查措施。找到钟某某后,公安机关通过甄别,排除了对嫌疑人之一钟某某的作案嫌疑,并及时澄清了事实撤销了强制措施。事后,派出所及办案民警主动与当事人钟某某沟通,已经得到当事人钟某某的谅解。
       本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事情,舆情110回复中的“并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授权任何人以他的名义就该事件进行举报、炒作,不追究办案民警及办案单位的责任”。画蛇添足,引网民质疑。
       公安机关侦查此起盗窃案件,从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排除相关嫌疑人的作案嫌疑;及时澄清了事实对当事人钟某某撤销了强制措施,到破获此案。在侦查过程中,本人认为对嫌疑人之一的钟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的侦查措施运用上,存在操之过急,审批把关不严。
       但是,侦查此起盗窃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及时纠正了错误;及时澄清了事实;及时撤销了对嫌疑人之一的钟某某的强制措施。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此起盗窃案件过程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不存在对当事人钟某某形成了“冤假错案”。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而又艰辛的工作,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侦查措施。舆情110回复:“我局及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业已调查完毕,对此事件已经有了结论”。因此,网民不要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妄议,我们参与讨论的网民要懂法、知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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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12:0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只有等官方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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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9 16:0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刑事拘留、网上追逃针对的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冤假错案,要追究不讲证据办理冤假错案的民警的责任,还被冤枉人一个公平正义,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专门纠错机构形成书面材料存档,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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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20: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1-5-9 21:12 编辑
zyh123 发表于 2021-5-9 16:03
刑事拘留、网上追逃针对的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冤假错案,要追究不讲证据办理冤假错案的民警 ...

(一)谈冤假错案首先我们要把冤假错案的概念弄清楚,冤假错案意思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弄错了,使没有犯起诉指控罪行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
假案,是指没有发生犯罪事实,办案人员人为制造的案件。
错案,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而导致定罪量刑错误的案件。
(二)刑事拘留是刑事处罚吗?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指的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
我们弄清楚了以上的概念,就不再会滥用“冤假错案”这个词汇了。
1,2020年05月27日夜,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钟南村钟转宜经营的超市仓库,被盗天之蓝17箱,价值20000余元。此案是真实发生了,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此盗窃案不是办案人员人为制造的案件。故,此盗窃案不是假案。
2,在这起盗窃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没有将钟某某作为被告人,使没有犯起诉指控罪行的钟某某受到刑事处罚。钟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已经排除了对其的作案嫌疑,钟某某没有被作为被告人,而被起诉指控犯罪。
       当事人钟某某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是构成冤案的前提条件。本案钟某某没有被起诉指控犯罪,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故,本案对于当事人钟某某而言不存在冤案。
3,审理(人民法院)这起盗窃案件中,钟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已经排除了对其的作案嫌疑,已经不存在审判机关对钟某某的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而导致定罪量刑错误的问题。故,本案对于当事人钟某某而言不存在错案。
       综上所述,在这起盗窃案件中,钟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已经排除了对其的作案嫌疑。本案不存在钟某某作为被告人被起诉指控;本案不存在钟某某作为被告人,在审批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而导致定罪量刑错误的问题。故,本案对于当事人钟某某而言,不存在冤假错案一说。
       网民zyh123,于 2021-5-7 在兴化市民论坛发贴,结合他的爆料内容,冤假错案由谁来问责?的标题是不恰当的,内容中有些措词也较为不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而又艰辛的工作,公民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同时,警察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限制或制约公民的部分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
       舆情110回复:“我局及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业已调查完毕,对此事件已经有了结论”。因此,网民不要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妄议,甚至去不负责任的炒作,我们参与讨论的网民要懂法、知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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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22:15: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是法盲,有舆情110的帖子我以后就不跟了。我怕祸从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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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9 23:09: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水乡的石头 发表于 2021-5-9 22:15
我是法盲,有舆情110的帖子我以后就不跟了。我怕祸从口出

       尊敬的水乡的小石头:您好!你评论的很精辟,很到位,我不认为你是法盲,相反那些说的头头是道的人才是最大的法盲。这是一个说理的平台,个个害怕祸从口出,理从何来。所以有的人要注意你的言行,不要让跟帖网友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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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9 23:24: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天大的笑话,有的人动不动就教别人知法,懂法好像全世界只有他一个人知法、懂法,别人都是法盲,还有法盲就没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全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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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00:4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1-5-9 20:42
(一)谈冤假错案首先我们要把冤假错案的概念弄清楚,冤假错案意思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冤案,是指 ...

       你就是一个说客,整个网就你叭个不停,你水平高你起个标题,不是冤假错案,是对案,要大力弘扬。民警有网上追逃的权力,叫你瞎网上追逃,不讲究证据乱追逃,不是犯罪嫌疑人也网上追逃,网上追逃的三个条件:1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是案犯在逃。你水平高你说办案民警是以什么理由网上追逃钟某某的,不是我们在讨论时要谨言慎行,而是民警在办案时候要谨言慎行,换位思考把你网上追逃抓错了,不处理办案民警你答应吗!现在是政法队伍大力整风期间,这样案子都不处理,还有什么案子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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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05:2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1-5-9 20:42
(一)谈冤假错案首先我们要把冤假错案的概念弄清楚,冤假错案意思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冤案,是指 ...

           据我所知: 钟某某在浙江是个光明正大的大老板,不可能干偷鸡摸狗的事,就是干偷鸡摸狗的事,也不可能这么长时间还没有被抓吧!这是用脚都能想出来的问题,我不知道你所谓的重证据轻口供体现在哪里,被冤枉人钟某某当时要死的心都有了,这个中知味谁能体会,莫名其妙的成了“网红”,而且是网上追逃的大“网红”,要不是真实盗窃人继续犯案交待出他就是这起案件的真实盗窃人,不排除钟某某就是这起案件的“替死鬼”,只要是一天不抓到这起案件的真实盗窃人,被冤枉人钟某某就脱不了干系,只有严惩不讲究证据,随意办冤假错案的民警,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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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6: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都在放高利贷,没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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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07:4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法无规定不可为, 法无禁止皆自由!放高利贷不犯法,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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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7:4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这样的冤假错案以法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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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8:3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网上追逃,被浙江公安警方抓获,这一点就说明了什么性质,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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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8:48: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又是安丰⋯⋯如果抓不到偷盗者想想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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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8:5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dingding2021 发表于 2021-5-10 07:42
对这样的冤假错案以法追债

追责?在安丰???洗洗睡吧……别找榔头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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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1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1-5-10 10:09 编辑
zyh123 发表于 2021-5-10 00:41
你就是一个说客,整个网就你叭个不停,你水平高你起个标题,不是冤假错案,是对案,要大力弘扬。 ...

针对你的发贴内容有几点想问问你,且告诉你其言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你在发贴中泄露钟某某的个人信息(姓名、住址、个人电话号码),有没有得到钟某某的授权?
如果未经他人许可,利用网络将他人信息公开,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是涉嫌疑违法的。
2,你发贴中称“被冤枉人钟某某迫于徐某某和孙某某的恐吓”。你是从哪里知道钟某某迫于徐某某和孙某某的恐吓?你说的恐吓是如何恐吓的?
未经核实,在网络上随意制造谣言、随意传播谣言是属违法行为。
3,恳请上级领导亲自过问此冤假错案,追究办案民警徐某某和孙某某的犯罪责任。办案民警徐某某和孙某某犯了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我与某某人素不相识,谈何是某某人的说客?我只是在善意的提醒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口开河,否则害的是你自己,听与不听,悉听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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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10:3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1-5-10 10:07
针对你的发贴内容有几点想问问你,且告诉你其言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你在发贴中泄露钟某某的个人信息 ...

        人家钟某某自己都没有站出来说这件事,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说三道四的,请你注意你的言行,不要用你所谓的懂法来恐吓和威胁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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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1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宿州
本帖最后由 做真实的自我w 于 2021-5-10 10:53 编辑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1-5-9 11:41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而又艰辛的工作,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侦查措施。舆情110回复:“我局及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业已调查完毕,对此事件已经有了结论”。因此,网民不要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妄议,我们参与讨论的网民要懂法、知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

      如果在发表意见前换位思考:平白无故将你刑事立案上网追逃,想象一下你在异地为生活奔波,突然被正义的警察抓获,影视剧中抓捕坏人的场景你应该不会陌生,无论是时间精力和精神折磨就够你吃一壶的了,你能否认对当事人实际带来的伤害?古人尚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至于当事人放弃问责,甚至“谅解”,那更多可能是弱势群体的无奈或者是“明智”选择,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人家还得在那里继续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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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zyh123 发表于 2021-5-10 10:34
人家钟某某自己都没有站出来说这件事,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说三道四的,请你注意你的言行,不要用 ...

对你的发贴内容我从头到尾是客观的,依据了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你发贴的内容进行剖析发表自己的看法。我的对你发贴内容进行剖析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存用你所说的“所谓的懂法来恐吓和威胁举报人”。
举报他人要依法举报,我只是在善意的提醒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口开河,否则害的是你自己,听与不听,悉听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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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11:1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惹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坚持以法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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