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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聚众斗殴,输了住院,赢了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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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9: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3月1日生,无业,住兴化市。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泉,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男,1999年3月10日生,无业,住兴化市。被告人吉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史海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3月24日生,无业,住兴化市。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殴打他人、赌博,于2009年7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合并罚款人民币七百元。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汤荣森,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吉某、朱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小泉、被告人吉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海琦、被告人朱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汤荣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6日晚22时许,在兴化市戴南镇顾庄汽车站,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翁某不睦即互相约架,后邀请被告人吉某、朱某甲到场参与打架,并指使吉某、朱某甲回家拿刀。被告人朱某甲开摩托车带吉某回家拿来一把砍刀到约架现场,在尚客优宾馆北侧马路边与翁某进行对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吉某用砍刀砍伤翁某的腿部,被告人刘某持刀套砸打翁某,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未动手。经鉴定,翁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父亲已付翁某医药费1万元及赔偿费4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刘某、吉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人汤爱强、朱某乙、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化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吉某、朱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有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但在斗殴现场未曾动手,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吉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吉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晚22时许,在兴化市戴南镇顾庄汽车站,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翁某不睦即互相约架,后邀请被告人吉某、朱某甲到场参与打架,并指使吉某、朱某甲回家拿刀。被告人朱某甲开摩托车带吉某回家拿来一把砍刀到约架现场,在尚客优宾馆北侧马路边与翁某进行对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吉某用砍刀砍伤翁某的腿部,被告人刘某持刀套砸打翁某,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未动手。经鉴定,被害人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吉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刘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翁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翁某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人汤爱强、朱某乙、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化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兴化市公安局化公(安)决字[2009]第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吉某、朱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三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且持械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吉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吉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吉某、朱某甲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朱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锦程

书 记 员  华 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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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9: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翁某人民币5万元…


可怜天下父母心,儿子犯事后父母拎着皮包东跑西跑找关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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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7 16: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输了住院,赢了坐牢,最可怜的确是当事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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