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现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填报,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案件诉讼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干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检察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 4.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 5.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执行机关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机关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七、司法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 1.对需要分析论证、释法说理的法律文书,存在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过于简单、释法说理不充分、运用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针对性普法教育不够等问题,影响司法办案的实际效果; 2.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作风、工作态度不严谨、不细致,制作法律文书因复制、粘贴等原因造成内容雷同、文字错误等问题,影响办案效果; 3.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审核把关不到位,存在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影响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 八、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答复不到位的问题 1.接待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不文明、不规范;接访笔录要素不全,群众诉求信息填录不完整,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 2.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未达100%、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不及时、满意度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 欢迎您的监督 如您发现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我们联系并提出意见建议。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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