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做真实的自我w 于 2022-7-10 10:24 编辑
关于向江苏省纪委举报泰州市纪委原书记陈国华违反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组织的控告信 2022.7.10 2007年,兴化市纪委根据兴化市审计局顾天荣、陆晶秋等人出具的兴化市时代广场人防工程审计报告,错误判断这个工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草率立案。先后对兴化市人防办沈文学、周定安、陈凤俊,兴化市财政局王彩明、薛启华,兴化永诚造价事务所徐银华,以及两名工程监理王宏启、顾国民进行双规(当时财政局王彩明“拒不交待”,为找到突破口,薛启华被送往泰兴纪委双规),当时的双规手段非常严厉,可以这么说,真有腐败问题,会全部交待出来。然而,由于这个工程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腐败问题,纯属诬陷以及少数人的错误判断。因此,导致了特大荒唐冤案的发生。当事人申诉喊冤至今。 周定安、陈凤俊被逼承认收受陶存山3.7万、2万元,从纪委放出等待纪委处分。然而由于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收取上述钱款。于是二人立即去找行贿人陶存山质问,为什么要诬陷他们,在陶存山讲出所有行贿情节都是假的后,他们感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叫陶存山将事实真相向江苏省委、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政协、江苏省纪委反映。谁知道,错案不仅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周定安、陈凤俊还被打击报复:再次双规并被判刑开除党籍和公职。从兴化纪委拍的《人防暗道》中可以清楚看到,陶存山寄到江苏省纪委的《兴化市特大冤案》上的签字人和时间,2007年5月23日,省纪委解畅、24日刘大旺;2007年6月6日,泰州市纪委陈国华;2007年6月25日,兴化市纪委(收文章)。 时任泰州市纪委书记陈国华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兴化市纪委。这是导致冤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反而打击报复举报兴化市纪委胡乱办案的人,使得冤案变成了所谓“铁案”。 审计报告有关工程造价的意见本就是一家之言,全国人大已经明确,审计报告不得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就是否定审计报告对工程造价的核定权。 由于兴化市时代广场人防工程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腐败问题,所以以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的审计报告作为立案依据,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来泰州市纪委在收到江苏省纪委批转的举报兴化市纪委的《兴化市特大冤案》举报材料后,应该进行认真慎重的调查核实,陈国华不仅没有这样做,还将举报信原封不动地转给了被举报单位兴化市纪委,不办冤案才怪!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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