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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兴化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标准
1.基准运价及浮动幅度。
起步价为9元/3公里,超起步里程价为1.8元/公里。
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驾驶员收入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浮动操作的便捷性等各项因素。参照不高于泰州市区浮动标准,拟在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七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加收浮动费3元/车次。当出租车运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对营运成本产生较大影响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并报送市政府同意,临时调整浮动办法。
2.空驶补贴。5公里以外按实际行驶里程加收50%空驶费。往返用车不得收取空驶费。
3.等候补贴。取消5分钟免费候时政策,实施全天候全程双计费。行驶时速在12 公里/小时(含)以下时,交通高峰时段(7:00-9:00和17:00-19:00),除正常按里程计费外,每满1分钟按0.3元加收低速行驶费;高峰时段以外的其他时段,每满1分钟按0.2元加收低速行驶费。
4.夜间服务费。夜间22时(含22时)至次日晨6时(不含6时)用车, 超起步里程价在规定价基础上加收0.20元。
5.包车、合乘、过路、过桥、过渡费。由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
6.尾数进整。出租汽车运价尾数计费以元为单位进整, 0.5元以上(含0.5元)四舍五入取整为1元,0.5元以下舍去。
二、价格行为管理
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标明起租价, 车公里单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所属出租公司的印章。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本公告的规定收费,对未安装计价器、计价器损坏未修复、故意变更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收费等违规行为, 由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计价器分批调整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执行新价格,未完成的执行原价格,具体由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兴化市原物价局、兴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批复》(兴价〔2014〕40号)、《兴化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兴价〔2014〕45号)同时废止。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化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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