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论坛公众号小编1 于 2020-8-8 18:26 编辑
陈某主张王某于2006年前后曾向其借款二十余万元,后陆续偿还1.8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能偿还,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陈某向法庭提交的四张借条“原件”似乎是在同一天形成的,并且和陈某在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存在诸多出入。经过承办法官的追问,陈某辩解称,其在将原件复印后,复印件提交法院,原件放在衣服内,洗衣服的时候,被洗烂了,现在提交的借条“原件”是陈某自己写的。
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2020年8月5日,兴化法院对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经过法庭的教育,陈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金。 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使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更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遭严惩,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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