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兴化市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T6J4Q86,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电话13852643999。
被举报人兴化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加防。
举报事项:在举报人申请执行兴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1281执1674号】中,刘加防局长滥用职权,以让盛泰公司破产来排除我公司对拍卖财产第一顺位查封的权利向要挟,要求举报人向袁淑芳支付26万元,并在举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倒签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移送破产,导致我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
一、举报人债权由来。
2012年-2013年,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盛泰公司开发的戴窑镇龙锦家园土建项目,盛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贤人公司于2014年10月向兴化法院起诉【(2014)泰兴民初字第2232号案件】,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盛泰公司开发的兴化市戴窑镇龙锦农贸市场西门门面房,位于西南侧132~134,147~153号房屋,合计十套房产。
2016年7月1日兴化法院作出(2014)泰兴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泰公司向贤人公司支付工程款6271517.88元及利息;贤人公司赔偿盛泰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42000元。后盛泰公司上诉,二审调解,调解书中约定盛泰公司可按600万分期付款,不按期贤人公司可以以一审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后盛泰公司未按调解书支付,2017年贤人公司向兴化法院申请执行,并将债权转让给举报人。
二、袁淑芳强势出现,盛泰公司为案外人背锅。
浙江衢州人袁淑芳于2015年5月向兴化法院起诉,并与盛泰公司在当天达成调解协议。兴化法院安丰法庭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调解书:方世清、陈菊仙、盛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前偿还袁淑芳借款本金88万元、利息45万元;(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调解书:方世清于2016年3月11日前偿还袁淑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盛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方世清于2016年3月11日前偿还原告袁淑芳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5万元,盛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加防时任兴化法院安丰法庭副庭长。
举报人认为诡异的是,1、袁淑芳的借款是否真实。2、在当时盛泰公司有大量债务,公司存在严重危机,连给举报人的工程款都没有办法支付,举报人已经申请查封了盛泰公司房产,其他人也申请查封了盛泰公司房产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兴化法院安丰法庭凭什么敢于将案外人方世清的债务确认由盛泰公司来偿还。
三、袁淑芳执行未果,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2016年3月,袁淑芳向兴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盛泰公司名下没有存款,开发的房产也已经全部被法院查封,2016年9月兴化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6日,袁淑芳与方世清、陈菊仙、盛泰公司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因借贷纠纷,兴化法院调解达成(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4号、0405号、0406号民事调解书,盛泰公司将坐落于兴化市戴窑镇龙锦农贸市场坐东朝西商铺房房屋53号(上、下层各56.48m2)、54号(上、下层各58.04m2)、55号(上、下层各58.04m2)、56号(上、下层各58.04m2)共四套房屋,抵偿本协议书所述的兴化法院(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4号、0405号、04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乙、丙、丁三方还款义务;二、盛泰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将房屋钥匙交付甲方,房屋归甲方所有;三、袁淑芳放弃兴化法院(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04号、0405号、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权利,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6年12月6日,盛泰公司与朱彩有(袁淑芳之夫)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一、朱彩有自愿向盛泰公司订购龙锦家苑商品房,位于龙锦农贸市场53、54、55、56号四间,坐东朝西,建筑面积56.48m2×2+(58.04m2×2)×3,抵扣袁淑芳所有债务,盛泰公司2016年12月6日前将所购房交付。
四、举报人申请拍卖,刘加防局长阻止拍卖
根据举报人申请,兴化法院将戴窑镇龙锦农贸市场134、147、148、149、132、133号,152、150、151、153号挂网拍卖,原定拍卖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2019年9月9日,袁淑芳向兴化法院主张拍卖的152、150、151、153号是2016年12月6日,盛泰公司与朱彩有(袁淑芳)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龙锦农贸市场53、54、55、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举报人向兴化法院提出,举报人是申请查封的,而且查封在前,查封后的房子不可以买卖,也不可以抵债,这是法律规定。袁淑芳提出的上述理由,实际上是凭借《和解协议书》和《购房合同》,明显不属于确有理由的异议。
但是在刘加防局长的再三要求之下,在没有出具任何撤销拍卖的裁定书的情况下,兴化法院承办法官陶翰钊还是从网上撤回了152、150、151、153号等袁淑芳主张的四套房产。
五、六套房产拍卖成功,刘加防局长拒不分配执行款,也不给举报人过户。
134、147、148、149、132、133号于2019年9月10日在淘宝网拍卖成功,一套由他人现金竞买,其余5套由举报人以债权人身份竞拍成功(债权人无须支付款项,用于抵债)。
兴化法院陶翰钊法官向现金购买的竞买人发布了成交确认书,并出具了将所拍房产过户给竞买人,但却拒绝与举报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将前述拍卖款发放给举报人。举报人无数次向兴化法院申请承办法官陶翰钊法官一再拒绝,且不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表示,根据刘加防局长指示,如果拍卖款不带袁淑芳分配,就要让盛泰公司破产,让举报人拿不到钱。而且陶法官表示,他只是当差的,有任何问题找刘局长,与他无关。
举报人向兴化法院提出,袁淑芳在达成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又与盛泰公司另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应另案起诉,其不属于合法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但是陶翰钊法官表示本案与他无关,有事找刘加防局长。
六、袁淑芳关于152、150、151、153号房产所提执行异议被驳回。
2019年12月9日,兴化法院以(2019)苏1281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袁淑芳提出的152、150、151、153号房产的执行异议,认为袁淑芳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不能对抗执行。
七、152、150、151、153号房产再次启动拍卖并成交,刘加防局长仍然不给举报人分配款项和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根据举报人一再申请,兴化法院于2020年2月8日拍卖了兴化市戴窑镇龙井农贸市场152、150、151、153号(毛坯),其中一套由他人现金竞拍,其他三套由举报人作为债权人拍卖取得。陶翰钊法官仍然向现金竞买人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仍然不向举报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将拍卖款分配给举报人(本次拍卖和前次拍卖合计68万多元的拍卖款)。
八、根据刘加防局长指示,陶翰钊法官主动通知袁淑芳和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申请参与分配
陶翰钊法官于2020年4月,根据刘加防局长指示,通知袁淑芳和宿迁市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但是举报人拒绝,因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要在拍卖前。
举报人认为,事出反常必有妖。通知其他案件申请人参与分配从来不是法院主动行为,刘加防局长如此热情,必须要证明其他案件中,兴化法院也是这么做的。而且袁淑芳已经不是合法的申请执行人,但是陶翰钊法官不予理睬。
九、刘加防局长要求举报人同意分配26万给袁淑芳,否则移送破产审查。
2020年6月9日,陶翰钊法官要求举报人公司代表王爱春,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袁淑芳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调,陶翰钊法官要求举报人向袁淑芳支付26万元,否则根据刘局长指示,本案必须移送破产审查,举报人拒绝。
举报人认为,如果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就应该主动移送,而不是向举报人要条件,刘加防局长的行为,明显是公权私用,要挟举报人,而且举报人的拍卖,早就应该发布拍卖成交确认书,刘加防局长就是要将举报人申请拍卖的财产拖入破产程序,举报人申请拍卖的财产有被列入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危险。法律规定,如果破产,法院未分配的拍卖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要按照债权比例,举报人申请的第一顺位查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刘加防局长通过对法条的把握,和对举报人的恶意拖延,使得举报人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十、刘加防法官宣布举报人的两次拍卖无效
2020年6月29日上午,刘加防局长在百忙之中终于抽空见到了举报人,在执行大厅,刘加防局长口头宣布2019年9月10日和2020年2月8日两次拍卖无效。举报人问理由,刘加防局长表示没有理由,举报人表示已录音,刘加防局长要求辅警抢夺举报人手机,举报人拒绝,并准备拼命,刘加防局长示意辅警退下。
十一、举报人向纪委、法院举报后,刘加防局长裁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处理。
2020年7月10日,举报人收到了兴化法院的合议庭为刘加防、卢国祥、朱卫群的决定书,裁定因另案申请袁淑芳和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申请,将举报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但是诡异的是,落款是2020年4月21日,分明是为了掩饰自己故意拖延的行为。举报人在此警告卢国祥、朱卫群两位法官,如果两位法官倒签合议庭笔录,举报人将誓与两位法官斗争到底。
尊敬的刘加防局长,我到法院,也没有办法见到你,到你家天宝领秀城,也找不到你,打你电话你也不接,我知道你的脾气一向是大,2014年,你承办的一个下圩镇陆某的案件,陆某最后吊死在安丰法庭的大门上,但是我举报人不会作出这么不理智的行为,不会这么便宜各种神秘的力量。举报人的钱都是垫付的建设工程款,是2012年到2013年的工程款,都是血汗钱,不是袁淑芳等人高利贷的钱。
请求上级领导彻查,请求全民监督,举报人公开悬赏搜集关于刘加防局长的各种先进事迹,对于举报人的案件中刘加防局长的行为实在无法理解,对于刘加防局长滥用职权,耍流氓,举报人不相信刘加防局长与袁淑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将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的拍卖拖到今天,举报人表示毫无办法。愤怒之下,只能诉诸于媒体。
举报人对上述材料所陈述的事项均有录音、书面材料、在场人,若有任何虚假陈述,举报人愿意接受一切法律的处罚。
举报人:兴化市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