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分三次对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元,即由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6月份参保群众将领到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1月份以后的调资部分也将同时补发到位。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20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即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2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对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且上半年达到65周岁的人员,从本年7月1日起,增发高龄人员养老待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即由每人每月1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对下半年达到65周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从次年7月1日起予以调整。 2010年起,兴化市执行与国家接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从2012年起,兴化市连续9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且每年按不低于8%的增幅进行调增。从2020年7月1日起,兴化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重点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此项新政所需资金由兴化市财政全额负担,将每年增加财政支出1750万元,惠及全市33.46万城乡参保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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