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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注意!泰州一犬主遛狗未牵绳,被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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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5 21: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诗和远方 于 2021-12-25 21:18 编辑

​许多市民家中都养了狗狗
有些人认为自己的宠物非常乖巧
不需要依靠绳索束缚
那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12月19日9时50分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
社区民警杨健在辖区巡逻时
看见一男子带着一只黄色小狗散步
但未使用牵引绳进行约束
犬只四处游走并对路过行人吠叫
周围群众纷纷避让
严重影响路人安全
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
然而,面对民警
男子却辩解称他的狗不会咬人
所以没有必要栓绳限制狗的自由
据了解,该男子为徐某
由于其外出遛狗时经常不栓绳
周围住户颇有意见
前期民警已向其
普及文明养犬相关常识
告知其外出遛狗时
需使用1.5m以内的牵引绳怀抱犬只
并向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但徐某拒绝整改
依旧“我行我素”
对于徐某多次拒不牵绳的行为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罚款100元
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避免发生犬只伤人、扰民的情况
法律链接《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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