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4311|回复: 5

[网友爆料] “兴化大闸蟹”这个地理标志商标,兴化从业者们都可以用了!

[复制链接]

367

主题

374

帖子

193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12-14 22: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大闸蟹”这个地理标志商标,兴化从业者们都可以用了!
还记得一年多前,我曾经对“兴化大闸蟹”持有人“兴化大闸蟹协会”关于收“会员费”方式卡住该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问题发表过相关帖文。

文中本人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典型的“霸王条约”,并对“兴化大闸蟹协会”这种“收会费”的敛财方式表示了鄙视!

(当时帖文的截图)
01.jpg

当时这个问题曾一度引发兴化网民深度讨论:作为一个在兴化养螃蟹的蟹农和螃蟹的从业人员,居然使用“兴化大闸蟹”这个名称都需要入会授权,而且需要缴数额不菲的“入会费”后才能使用,这种霸王手段,让人不禁怒火丛生!

“兴化大闸蟹”这个地理标志商标,怎么就成了一伙人手中的“敛财工具”了?!

终于,这个勒住兴化数以万计的大闸蟹从业者们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文源:最高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兴化大闸蟹”这个名称,兴化所有大闸蟹从业者们均可使用!

即使对方到法院起诉名称、商标侵权,那也只有一个结果:法院会拒绝受理!

并且,对于恶意诉讼者,法院有权利予以罚款、拘留!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1

主题

319

帖子

2552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12-15 1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的地名本来就是兴化人民的,不是给个别人谋利的。

18

主题

1149

帖子

5895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15 21: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有公心,必有公道。

1

主题

63

帖子

69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发表于 2021-12-17 1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只要是兴化产的,“兴化大闸蟹”这个名称任何人都可使用;“兴化大闸蟹”的商标(图案)只有会员才能使用。

6

主题

2150

帖子

6924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17 10:5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希望部分养殖户要爱护这个金字招牌,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小利,每年中秋节前将劣质螃蟹推向市场。

18

主题

1149

帖子

5895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20 13: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1-12-20 13:12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2020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的《兴化大闸蟹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办法》或将废止!
有公心,必有公道。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