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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国际公寓新华物业与业主委员会此举简直可笑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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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09: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现在电梯房合并为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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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0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业委会也不和物业公司谈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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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08: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六类人不适合进入业委会!业主们请注意!
原创 居者 居者手记
2025年01月12日 16:1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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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首先请大家一定要分清“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不同:

◆“业主大会” 是一个组织,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监督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在小区治理中,一个称职的业委会,能够推动小区管理规范化,提升居住品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反之,一个不称职的业委会,不仅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还可能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

因此,业委会成员的选任至关重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组成。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业主都适合担任业委会成员。

01

违法违规人员


1. 具有犯罪记录者。特别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这类人员在基本的诚信义务履行上已经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合担任需要高度诚信的业委会职务。

02

动机存疑者


业委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其成员应当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

1. 意图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者。例如试图通过业委会身份承接小区工程、获取商业利益等。

2. 企图利用职务影响物业招投标过程者。这直接违反了业委会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

03

利益关联方


为确保业委会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不宜担任业委会成员:

1. 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人员。包括现任和最近两年内曾任职的工作人员。

2.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这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或监督不力。

3. 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例如为物业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等。

04

基本义务未履行者


业委会成员应当首先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业主。长期不履行业主基本义务的人员,不具备担任业委会成员的资格:

1. 长期无故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者。业主有交纳物业费和维修资金的义务,长期无故拒交且不改正者,应限制其进入业委会。(这一点需要在议事规则中约定)
2. 严重违反管理规约者。比如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长期占用公共区域、违规搭建等,这些行为显示其对小区公共秩序缺乏基本尊重。
05

履职能力受限者


业委会工作需要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要具备必要的知识储备。以下情况的业主不适合担任业委会成员:
1. 无法保证必要时间投入者。业委会工作需要拿出个人额外的精力,包括召开会议、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方矛盾等,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保障。经常出差、工作过于繁忙的业主难以胜任。
2. 缺乏一定知识储备者。虽然业委会委员不一定非要是专家学者,但是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要知晓一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知识。完全不了解相关法规和业务的业主,可能无法有效履职。
06

不当行为者


业委会工作需要团队协作,成员个人品行对团队运作有重要影响:
1. 曾有损害业主利益行为者。如过往在业主大会或类似职务中有不当行为记录。
2. 与业主长期发生纠纷者。经常与邻里发生矛盾、投诉不断,说明其处理人际关系能力欠佳。
3. 不能理性处理分歧者。业委会工作常需要协调各方意见,性格偏激、不善沟通的人员难以胜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限制并非对特定业主的歧视,而是基于业委会工作性质和要求所作出的合理判断。
业委会成员肩负着全体业主的信任和重托,必须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
这不是要限制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而是为了确保业委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发挥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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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14: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国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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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14: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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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14: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业委会也不公布细节,帮业主帮物业费降下来,看来业委会几个人比较满意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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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14: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时隔44年,物业费彻底迎来降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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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14: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西子御园小区物业服务选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兴化市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西子御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西子御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及概况:西子御园小区所处的位置,东至文峰路,南至将军庙路,西至直港河东路,北至垛田路。占地面积142617.4平方米,建筑面积279809平方米,有住宅2116套(其中商铺108间,面积9650平方米)。高层11幢,总户数1526户,面积184212平方米(12-15幢、26-29幢、31-33幢);多层21幢,总户数482户,面积67056平方米(1-11幢、16-25幢)。

        二、项目内容

        1.物业服务运行模式为包干制。

        2.服务内容:为西子御园小区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等服务工作,具体内容见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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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14: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三、选聘条件和资格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23年2月25日之前成立(即成立两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物业管理项目中具有良好的业绩,其中现服务在管的住宅项目不少于1个,具有大型高层小区项目(单个10万平方以上)服务经验(根据小区实际情况);

        3.2020年1月1日以来无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不接受个人、联合体或挂靠企业参选,不接受同一集团旗下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报名参选,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或是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选。

        5.不接受近两季度在兴化市及乡镇(街道)物业考核中有黑榜记录或排名末三位的物业企业报名。

        四、报名方式及材料

        1.报名时间、地点

        ①报名时间: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3日。

        ②报名地点:兴化市昭阳街道景范社区(五里东路416号)。

        2.请有意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携带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

        ①申请书;

        ②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提交企业概况、经营管理业绩及现从事小区管理的服务合同;

        ⑤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等证明材料;

      

        4.拟选聘单位缴报名费300元,无论是否选中,均不退还。

        5.如报名低于三家物业公司,由选聘小组征求成员意见决定。

        五、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根据泰建发[2021]216号文件精神,成立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选聘小组,拟选聘单位在选聘小组作出决定前,需向小组成员如实介绍单位现状,同时对西子御园小区将来的服务管理进行陈述和下一步设想,选聘小组将根据陈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最高分者为选聘单位。

        六、选聘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选聘时间:拟定于2025年3月8日上午9时

        2.选聘地点:兴化市昭阳街道景范社区

        3.接受报名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83329720

                                                            18115906256





兴化市西子御园业主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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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8 1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九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四项至第九项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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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08: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小区的主人是我们业主自己。主人就是接待客人的人,全体业主是主而非客,主人就得有主人的责任担当。
全体业主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小区,不是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小区,不是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几个成员的小区,而是业主自己的共同家园。
物业服务人是咱们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也就是小区广大业主共同投票通过)的、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乙方。
建设单位(开发商)把开发建设的物业,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后,业主就成了房屋的主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联就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此而已;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也只是一位业主,其次是热心公益活动,起到牵头引领的作用,其三就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个浅显的道理不用赘述,但不是每位业主都明白的真理。
大家才是真正的祸福相依,陪伴相随。冷漠无情无知、事不关己的代价就是一损俱损,阳光灿烂的热情参与就是一荣俱荣。
有些业主除了怂、除了怼、除了吐槽、除了提要求之外,没有真正为小区出一丁点力,哪怕让他参与投票,行使业主权利,懒得搔虱子也不愿动,把所谓的维权成本降至最低,把风险归零,坐等天上掉馅饼。
火石没有落在自己脚背上,休管他人瓦上霜,殊不知正当权益正在残蚀中。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一笔大的投资兴业项目,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乎咱们业主的日常生活。关心关注并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每一位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担当。
自己的小区自己不去管理,难道别人会帮助我们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与其坐而等,不如起而行,紧密地团结业主委员会周围,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大家居住的小区,里面不再是住着熟悉的七大姑八大姨、叔叔伯伯、侄子侄女,而是完全陌生、又有缘分的近邻。
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小广场、道路的路沿石等所有公共设施设备,都是我们自己花钱购买的,它们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
小广场的地砖坏了,需要我们花钱去维修;电梯坏了,需要我们出资维修或更新;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换代时,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公共设施设备。珍惜、爱护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共同责任。
有业主说,坏了、烂了、破损了,物业服务人修呗。这话一点都不假,而且有一定的道理,但物业服务人不是毫无底线地去维护维修。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天经地义;但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物业服务人不可能亏本给予维护维修,还得由广大业主共同出资。
大家一定要记得:物业服务人是企业,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不是来学“雷锋”的,如果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物业服务人不可能出资维修,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甲乙双方都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契约精神,彼此遵守,小区才能和谐、美丽、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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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7 08: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由业主享有,不足由业主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资金单独列账核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没有公共收益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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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5: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时常发现绿化枯死、监控维护不足,消防无水,电梯困人等诸多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并没有享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但是要缴纳全额的物业费,总是觉得有一些心有不甘?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应该全额缴纳物业费?让我们看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判决案例。
↑某小区业主近期拍的照片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简言之,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条件是,物业公司也按照物业合同全面提供了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从条文看,物业品质不达标,是支持减少服务费的。
法院判决案例案例一

某物业公司(原告)与张某(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张某自2018年9月没有缴纳物业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支付物业费2442.7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法院审理】原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其2018年9月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但监控、门锁问题至今仍未妥善解决,且对被告提出的公共区域积水及排水设施返水问题,原告均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履行相应物业服务义务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案涉物业费应适当减免为宜。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案涉物业费其中的12个月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价格的80%计取,其余部分按90%计取较为合理,故据此裁判。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业主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欠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870.93元,并自欠费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清缴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1793.79元),共计11664.72元。
 【法院审理】综合考虑本案涉诉物业类型收费标准、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及本院对涉诉小区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按应交物业费85%的标准向原告交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经核算,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5034.19元(149.56平方米×3.3元/平方米.月×12个月×85%)。
关于原告违约金的主张,结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因素,为融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物业没有全面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业委会)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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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2 1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和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 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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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4 14: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翰林华府物业服务选聘公告
信息来源:兴化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25-03-13 15:48浏览次数: 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兴化市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征求业主意见、物管会成员商量,特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翰林华府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工作内容

为兴化市翰林华府小区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等服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选聘文件。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翰林华府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及概况:翰林华府东至兴姜河东路;南至施耐庵东路;西至斜河;北至兴姜河;小区地处施耐庵东路与兴姜河路交叉口,总户数1347户,占地面积约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3.物业项目运营模式:物业服务运行模式为包干制,项目收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物管会根据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4.收费标准(以合同为准)

三、选聘条件和资格

1.依法设立且现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业绩优良,信誉程度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参加。

2.报名时间、地点

①报名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21日

②报名地点:兴化市临城街道紫荆河社区

3.请有意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携带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④提交企业概况、经营管理业绩及现从事小区管理的服务合同;⑤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等证明材料;⑥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送报名点审核。

4.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项目有黑榜记录的(已整改销号的除外)不得报名,如有隐瞒一切责任自负,保证金不予退还。

5.物业选聘小组将对拟选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在物业选聘小组选聘前,拟选聘单位必须在3月21日下午6点前向指定账户或卡号缴存,贰拾万元整(¥200000)保证金,规定时间未打卡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如被选聘将自动转为小区考核履约保证金,未被选聘单位当7日内无息退还。选聘成功后,物业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进场服务或进场后一周内未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拟选聘单位缴报名费300元,无论是否选中,均不退还。

四、选聘方式

物管会将根据泰建发2021216号文件精神,成立由业主代表等组成的选聘小组,选聘小组受物管会委托负责小区选聘工作,选聘小组成员如实介绍单位现状,同时对翰林华府小区将来的服务管理进行陈述和下一步设想,选聘小组将依据拟选聘物业企业的业绩分和现场陈述及答辩分总分,最高分者为选聘单位(如只有一家物业企业报名,则由选聘小组直接决定是否选聘该物业企业)。

1.业绩:物业选聘小组根据拟选聘物业企业规模、荣誉、在管项目服务情况和荣誉等进行评分(现场应聘前完成)。

2.现场陈述及答辩:物业选聘小组根据拟选聘物业企业对小区将来服务管理的陈述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五、合同签订

选聘决定公示3日无异议后,7日内由小区物管会与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

五、选聘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选聘时间:拟定于2025年3月24日下午3时。

2.选聘地点:紫荆河社区五楼会议室

接受报名人:詹成华15952697532

                    张月仙17315332105

兴化市翰林华府物业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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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09: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九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四项至第九项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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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08: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业主在小区内被某栋单元楼坠落的外墙砖块等脱落物砸伤,后经诊断为骨折。那么,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外墙脱落砸伤人而引发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华洋物业公司(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某某支付赔偿费用共计77534.4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经过业主田某某受伤住院病历单
2023年3月4日,业主田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进行娱乐活动时,被小区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到右前臂,至其手骨骨折。田某某手术住院共计48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多次与华洋物业协商赔偿问题,该公司认为已在小区外墙进行了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已尽到管理义务,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田某某在小区可通行且未设置警戒线的区域处活动,被墙体外立面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伤,无任何过错。

华洋物业具有妥善管理、维护小区楼栋外墙、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区部分楼栋有外墙脱落的情况下,仅对案涉楼栋张贴注意外墙脱落的警示标志,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维护措施,例如排除空鼓险情或进行下一步维修等,系怠于行使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也系田某某受伤的原因,应对田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华洋物业赔偿田某某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534.46元,因该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则还应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7534.46元。法官说法近年来,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应以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为依据进行判断,即使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管理维护措施,但在质或量上达不到防止损害发生的要求,最终未能防止损失的发生,也应认定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业主在小区活动时,也应仔细熟悉小区环境,如看到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应当远离,避免遭遇不必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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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四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优先提供业主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管理规定,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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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竞选业委会主任时信誓旦旦要为小区干实事,没想到他当上后竟然借机敛财,私吞88万元公共收益。3月1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获悉,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葛某某退赔全部侵占款。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葛某某在担任武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利用业委会代行物业公司职责负责业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其个人或控制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直接收取业主、商户等缴纳的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还指使业委会聘请的客服人员丁某某将收取的部分费用转账至其账户,共计侵占88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上述业主委员会前台客服期间,利用其收取物业费、电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使用其个人微信收取上述费用,共计侵占2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提现等。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退赃22万元,被告人葛某某主动退赃11万余元。江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小区业委会本应以服务业主为宗旨,然而,近几年却频频爆出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的共有财产,最终构成犯罪。承办法官表示,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越是自治组织越要规范管理,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业主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责是每个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有关人员切记“有权”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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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反有关人均面积、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出租房屋;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露天焚烧;
(十一)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
(十二)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或者他人居住环境;
(十三)任意排放污水;
(十四)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住宅小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十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电缆为车辆充电;
(十八)擅自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公共车位上设置车位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十九)在车库、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二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小区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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