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兴化市宏达管业有限公司存在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焊工无证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兴化市宏达管业有限公司焊工李荣华进行焊工作业,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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