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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孙有军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应与长期加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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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14: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很多公司都实行996,打工人加班到深夜已经成为常态,员工猝死也频见报端。
我叫孙涛,汉族,家住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人,身份证编号:22082119900215305x,我是孙有军的儿子,我实名举报:孙有军上班期间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应与长期加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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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在2022年1月14日早晨5点30分左右,在吉林油田管理局英台采油厂三产、农工商下设的管厂上班的孙有军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把电话挂给儿子孙涛,说感觉头晕、头痛,孙涛接到电话后急忙起床,起车后大约十分钟(5点40分左右),孙涛来到楼后,发现父亲倒在了自家的住宅楼下,于是赶紧扶起孙有军呼叫,但已经不醒人事了。紧急之下,孙涛立刻将孙有军抱到了车上,飞速赶往大屯镇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后,医生说病情比较严重,赶紧去白城,大夫给孙有军挂了个氧气袋,孙涛便把孙有军送到白城,大约在6点50左右,到达了白城市中心医院,医生马上急诊抢救,结果诊断为脑溢血。因为病情比较严重,孙涛和市中心医院医生商议后,决定到长春吉大一院救治,于是联系救护车和医护人员陪护赶往长春。中午11点30分左右到达了吉大一院急诊外科,立刻进行了检查、抢救,并做好术前准备。在当天晚上7点进行了手术,晚上8点做完手术。术后住进重病监护室。

可在2022年1月19日下午3点左右突然二次出血,在当下午3点10分再次进行了手术。前后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了8天,由于病情过于严重,于1月22日晚8点37分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我父亲孙有军上班期间发现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回到自己家楼下倒下了,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大家是不是都觉得这是过劳死?这名员工的家属也是这样认为的。
家属认为,虽未进行尸检查明具体死因,但其离世应与长期加班有关联。而企业方认为,该员工系在医院抢救无效离世,孙有军因自身原因死亡,与我方无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吉林油田管理局英台采油厂三产、农工商下设的管厂即便最终没能认定工伤,没保障彭孙有军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已经损害了孙有军的生命健康权,家属可以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的加班安排,很有可能对员工造成人身侵害。人身侵害指的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被侵害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员工家属一定要进行相对的检查,看是否是连续加班导致了损害事实(当事人死亡),看是否属于过劳死。一但符合,那么公司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亲属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劳资双方应当有基本的底线和标准,法律赋予大家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如果本案中的员工是在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所以员工和企业都应更加注意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问题。


然而,再多的赔偿也挽不回一条消逝的生命,在最高院已经明确996等超长工作制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不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由得令人感到愤慨。具体有医院的病例、诊断书,死亡证明等为证。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孙涛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孙涛
新闻采访请联系:15844620799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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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9 14: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人真事,不要删帖!怕就不要办正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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