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848|回复: 0

[网友爆料]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

[复制链接]

610

主题

613

帖子

2306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3-4-8 22: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通俗来说,犯罪行为人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下面就由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在本文整理介绍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知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设立罪责刑相适应的意义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
  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什么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