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对离婚冷静期做如下定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加设冷静期后,协议离婚转向诉讼离婚的趋势几乎是受访者们共同的感受。上海婚姻律师咨询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客观了关于离婚冷静期增设的意义。 “三步走”是对离婚冷静期的解答,也是此前所在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步骤:先个人协商,无法达成再找律师代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才进行诉讼离婚。 该项制度实施之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实践,效果如何?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该条虽未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出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即是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 就庐阳区法院而言,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创新式应用,采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立冷静期,即在双方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在法律框架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的6个月,让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调整情绪、救治婚姻,实现在不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和诉权的基础上,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对于生效的离婚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会被要求出具离婚判决书,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庐阳区法院自行设计了制式化的离婚证明书,只载明案号、当事人姓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个人隐私。 该项制度实施之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会有哪些改变?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随之引入离婚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诉讼离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被废止,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衔接期如何处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问题。 是家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市著名离婚律师,从业10多年来,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婚姻家事烦恼,在遗产继承、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您有相关婚姻家事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留言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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