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通知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2021兴化市价格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2021泰州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价格领域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市场监督部门在清费减负增效中的职能作用,推动惠企降费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市场主体轻装前行,现决定在全市价格监督检查领域开展“铁拳”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针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乱收费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中的价格欺诈、强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努力为兴化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价费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重点查处领域 通过对近年来价格投诉举报的聚焦点和关键点的分析,重点围绕中介机构“乱收费”和房地产企业价格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一)中介机构“乱收费”。组织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重点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相关企业交流,分析研究行业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提醒告诫和行政约谈;对于问题线索各地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置。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转嫁技术服务性费用,强制服务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法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价格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欺诈和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1 中介机构“乱收费”查处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7.《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21﹞2号) 8.《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9.《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附件2 房地产企业价格领域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二十九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4.《价格法》第十四条;《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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