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6533|回复: 5

[其他类别] 友谊的小船翻了——发回重审

[复制链接]

7

主题

8

帖子

37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发表于 2021-5-29 17: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知音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东镇东鲍西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长安中路9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兴东镇东鲍村。
上诉人江苏知音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行初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江苏知音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音花公司)曾于2019年9月11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确认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兴自然资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后该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1202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知音花公司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苏12行终10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行为。(2020)苏12行终105号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知音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祝兵分别与兴化市城东镇东鲍西村、东北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兴化市城东镇东鲍南村村委会、兴化市城东镇东鲍西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所签订相关合同中虽然涉东鲍西村地块由兴化市知音花卉种植家庭农场签章,但结合兴化国土局执法人员对兴东镇东北村、东鲍西村、东鲍南村相关负责人制作的笔录以及本案查处过程中时任知音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现场勘查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地块的实际建设用地主体均为知音花公司,故兴化自然资源局认定知音花公司为用地主体并无不当。”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知音花公司的部分设施被拆除。现知音花公司对该拆除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设施、路面等行为不服,要求确认拆除其设施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是否系案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的证据,知音花公司提供的照片可以显示拆除的部分现场状况,且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认可由其实施了硬质化路面设施整改工作,故本案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系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知音花公司认为拆除行为系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联合实施,但对于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知音花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证明不能反映该节事实,故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拆除涉案房屋的证据、依据。根据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重大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本案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行为的合法性,对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关于知音花公司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知音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合法设置了上述设施,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实施的强制拆除知音花公司的行为违法;二、驳回知音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知音花公司对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知音花公司上诉称:1.2019年12月26日至29日,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联合拆除了上诉人树木、花卉、设施、路面等,其行为已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故不支持上诉人恢复原状的请求,但两被上诉人均未向原审法浣提交上诉人财物均属违法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上诉人被拆除的财物不应认定为违法;2.上诉人己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两被上诉人现场指挥拆除上诉人设施的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行政执法车在拆除现场的照片。综上,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1.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2.两被上诉人恢复拆除上诉人财物的原状或行政赔偿;3.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诉请。
被上诉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上诉人以其在兴化市兴东镇投资的知音花旅游项目种植的树木、花卉、设施、路面于2019年12月26日至29日被强制拆除为由,要求确认违法并对拆除的设施恢复原状,但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实施上诉人所称的组织及联合拆除行为,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了该行为,故上诉人将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无事实根据,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驳回上诉人对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既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上诉所述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与上诉人无任何关联,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知音花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周祝兵,2017年1月、3月周祝兵分别与兴化市城东镇东鲍南村、西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该合同仅加盖了兴化市知音花卉种植家庭农场的印章。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知音花公司认为其在兴化市知音花卉种植家庭农场承租的土地上所建相关设施被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已被本院撤销的(2019)苏1202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知音花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明显不当。故本案有关原告主体资格该节事实不清。关于强制清除的地上附着物范围,上诉人在起诉状中陈述,两被上诉人联合将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设施、路面等强制拆除,而兴化市兴东镇人民政府仅自认强制清除了硬质化路面及路边的水泥凳子,是否强制清除了树木、花卉,以及上诉人诉称的设施包含哪些内容,均未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行初15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于 2021-5-29 2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马鞍山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4

主题

597

帖子

2001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5-31 23:3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是兴东镇原党委书记崔淦才作怪。还弄一个航空母舰落在兴东镇东鲍西村河沟里。

1

主题

81

帖子

370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发表于 2021-6-1 16: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做一个书记`应为人民‘‘i的`不是作怪的?

4

主题

597

帖子

2001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6-3 05:4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他损坏了国家的利益,又损坏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浪费了国土好几年了。

4

主题

597

帖子

2001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6-3 05:55: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发回重审)不知兴东镇政府和兴化国土局在演的什么戏,目的就是要对方赔偿钱,因为知音花山公司老板投资的钱没了,所以就用打官司来赔偿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