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6645|回复: 12

[兴化城事] @兴化市卫计委@成敦胜

 关闭 [复制链接]

2

主题

3

帖子

1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发表于 2021-1-28 20: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版主二号 于 2021-1-29 06:32 编辑

上午看到网友成敦胜请求删除”蚂蚁也是肉“一帖,有两点想法:
一,请求卫计委宣传普及一下——江苏省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市民有疑问兴化市卫计委有责任答疑,让真正符合政策的人一个不少地享受。有点不可思议,举报的村庄只有四五个超过60岁的独生子女户,村庄这是有多么小啊?
二,向成敦胜提个建议:先了解,有疑惑再提问或举报。在网上经常看到成敦胜网友发举报帖,这是公民行使监督的权力,如果在行使自己权力之前,先把情况彻底了解一番,哪怕自己认知有局限性,也不至于像今天这样尴尬。成敦胜自己在帖子里说村干部告诉他:超过60岁的独生子女家庭都符合——真的如此,岂不是太简单太简单的政策?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6

主题

1744

帖子

502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8 20: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21-1-28 21: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不归民政局管,找卫健委。

2

主题

3

帖子

1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03:0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威武霸气大兴化 发表于 2021-1-28 21:20
这个不归民政局管,找卫健委。

请网站管理人员修改一下标题

0

主题

626

帖子

179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发表于 2021-1-29 11:1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这个独生子女政策还真不知道,请卫健委普及一下。

50

主题

1065

帖子

375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9 14:4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1-1-29 14:51 编辑

该村低保、伤残等扶助都存在严重作假行为,村主任威胁我堂兄,成敦胜举报我们就把你一个人的扶助拿掉,我堂兄在电话里与我吵闹,并已经断绝关系了……至于这些人够不够条件让安丰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去把关吧……
举报该村干部贪腐、违建、暴力伤人、私分群众承包土地、开具假证明、霸选等等⋯安丰镇党委政府纪委都没有实际行动。
大的违法行为都没有得到解决,这种小事不想太纠结浪费精力,所以请求删帖。

1

主题

204

帖子

624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发表于 2021-1-29 17: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还能把符合政策的人拿掉?要自己打个申请报告,他敢?找度娘看了,参考了外省的,这村领导说的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户都符合,不是独断专行就是根本不想清楚政策,60岁以上能领取只是政策中普通的一种情况,还有独生子女死亡的,女49周岁就能领取的,还有独生子女伤残的,还有已纳入低保可以上浮的,还有双女户,按人不按家庭发放……,内容极其丰富。

9

主题

437

帖子

3616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9 18: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泰州头怪 于 2021-1-29 18:38 编辑

独生子女证及享受待遇的解读                       关于办证时间
    一、子女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而且只生了一个,其父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没有截止时间的规定。换句话说:随时可以补办“独生子女证”。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

一、农村家庭。

               从2005年起,泰州对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2012年以前是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死亡为止。已经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二、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2009年11月6日,泰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对持证的退休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

              2013年,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台政策,规定从2013年起,对泰州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现调整为400元,年满60周岁的提高到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现调整为500元,年满60周岁的提高到7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http://zwgk.taizhou.gov.cn/art/2018/3/7/art_46392_1637485.html





50

主题

1065

帖子

375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9 19:2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梦中的她 发表于 2021-1-29 17:30
还能把符合政策的人拿掉?要自己打个申请报告,他敢?找度娘看了,参考了外省的,这村领导说的60岁以上独 ...

他们什么都敢做,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都敢私分什么钱都敢拿,他们有什么不敢做?
居村民讲干部违建这次确权登记可能已经合法化了,不知道是真假?但是你浦书记说过违建一定要制止,等手续批下来再建。
浦成大人如果你没有得到好处,没有当保护伞,为什么省政府转下来的举报材料一直在纪委夏书记那压着?财务要民主、帐务要公开,那可是数百万元的巨款呢,为什么没人出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在安丰就行不通?您为什么不让查帐?走个过场也不行吗?
别以为你让前书记李某某(李某某已平安落地)告我我就会放弃⋯做梦。
不知道市政府领导有没有关注论坛,安丰镇由于未按国家土地确权政策严格实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和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演变成了贪腐村官的一次洗白机会,也是镇一级的个别贪腐官员难得的一次洗白机会,望兴化市政府引起重视。
另外居我听到的信息安丰镇所辖乡村,由于安丰镇政府的不作为春节后全镇将会有数千亩耕地因违法确权而抛荒……好多村村民开始上访维权,请市领导重视。

50

主题

1065

帖子

375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29 19:5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1-1-29 20:14 编辑
泰州头怪 发表于 2021-1-29 18:34
独生子女证及享受待遇的解读                       关于办证时间
    一、子女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 ...


村主任成某民上个月才大摆案席几十桌,连摆三天(安丰农村常规两天)庆祝六十大寿加升任村副书记……
我这人不会算帐请朋友们帮忙算算,六十周岁才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福利,他是不是冒领行为?
我只知道安丰农村做寿都是按虚岁来的,如果是冒领我都能想到安丰纪委会这样说的:⋯⋯岁数没到取消就是了。

因为我举报该村重残弄假安丰纪委的几个大佬也是这样给我答复的。

6

主题

1744

帖子

502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30 18: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
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方式等,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奖励扶助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制度。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向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
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工作程序以及奖励扶助对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第六条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1963年1月1日以后)且孩子已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在年满50周岁后即可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年龄的对象,以奖励扶助制度施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五)前婚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受孩子生育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内外性质的限制。
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八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按下列规定对其收养行为进行确认:
(一)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收养证》进行确认。其中,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构办理了收养公证的,以其提供的公证书进行确认。
(二)1992年3月31日以前因事实收养行为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以后未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农村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连同本实施办细则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提交户籍所在的村民委会。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事实收养关系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经审议和评议收养关系属实的,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审核表》上签名、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查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对事实收养关系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予以确认。
收养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夫妻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九条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一)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或经过批准生育;
(二)1981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所在市(县、区)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实施时间,以及其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作为计划外生育处理过,综合判断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三)1985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经过市(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农村居民:
(一)2002年末(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
(二)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服务处所”栏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一)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以及因土地征用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
(三)已经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
第十二条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死亡为止。
奖励扶助金不抵消奖励扶助对象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第十三条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当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
被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全年的奖励扶助金;在7月1日以后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被确认或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死亡的,享受该年度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在7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该年度全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交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奖励扶助申请,应根据本人及家庭情况,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提供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簿,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提供结婚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且在1982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状况证明;
(二)1982年以后结婚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三)结婚证遗失的,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人子女死亡的,应提供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子女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由该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子女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死亡的,由子女死亡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核实意见。
第二十条为保证有关事实的真实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出具证明的单位、部门,进一步提交与奖励扶助申请有关的证明或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分类逐一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的具体申请理由和《申报表》内容,逐项对证明进行核实登记,并将证明编号填入《申报表》的指定栏目。
证明审核人必须在《申报表》的指定栏目中签名,并对核实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妥善保管,并在审核后如数返还申请人。返还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签收。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复印并作调查核实。复印件必须签有原件来源及核对结果的说明,由复印人签名和签署复印时间,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3月11日至20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必须在本村居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10日。公示地点不得少于3处。已经建立计划生育中心户的村,应公示至各计划生育中心户。
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在其《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在每年的4月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当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于当年的5月10日前,将复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由所在村再行张榜公示10日。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于每年的6月10日前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第四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奖励扶助资格:
(一)因发生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二)错批的;
(三)死亡的;
(四)户口迁往外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村居民的。
第二十七条注销奖励扶助资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信息;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信息,以及从民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作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注销奖励扶助资格的认定;
(三)经认定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亲属,告知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将注销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列表上报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修改信息,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终止对注销对象的帐户充值。
第二十八条奖励扶助对象在泰州范围内的市(区)间发生户口迁移,经审核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口迁移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由迁出地发放当年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下半年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户口迁移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由迁出地发放当年全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二)迁出地、迁入地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函形式交换,迁入地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重新进行确认。
(三)迁出地、迁入地均应按规定将变动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达相关部门或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由外省、市迁入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我市规定执行。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省内外的户口迁移,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除省确定的实行奖励扶助金专项补助地区外,奖励扶助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的发放方式。市(区)财政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金(含各地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项帐户,实行封闭运行。
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20日前做好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历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终止奖励扶助金对象的核减等项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半年度的奖励扶助金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十二条各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经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扶助工作办法、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主题

24

帖子

117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发表于 2021-1-30 21:4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安丰水混

50

主题

1065

帖子

375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发表于 2021-1-30 21:5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1-1-30 21:57 编辑
虞美人 发表于 2021-1-30 18:43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36号
各市(区) ...


我知道该村所有的数据都存在严重问题,并有证据在手……
有用吗?民不与官斗是千古定律!万一安丰镇党委政府查了这个村,起到跟风效应怎么办?我知道安丰不能査,一査倒一片,一旦查了层层扣分,为了自己的仕途还是先压一压、拖一拖、小民百姓工作好做⋯⋯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多行不义必自毙……年后安丰镇由于违法土地确权将会造成海量土地抛荒,现在有的村已经出现暴力冲突……望市委市政府早日拿出决心,先解决农民生活依赖的生活来源问题⋯粮田⋯纠错有那么难吗?难道农民的命真的不是命?
贪污等问题不是我们这些小民能关心的问题,也没这个资格来过问,不过是嘴上过年的事儿⋯放心官大人们,只要你们解决安丰镇违法土地确权还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其它我成敦胜将不再追究⋯⋯⋯⋯太特玛累心了。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