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安丰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兴化市安丰镇发布日期:2020-07-29 11:50浏览次数:51
各村居、各单位: 《关于加强安丰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安丰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 暂 行 办 法 为全面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快小城市和乡村振兴的步伐,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兴化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兴政发[2020]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安丰镇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指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房。 (三)一户一宅原则。一户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一处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址新建,必须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四)先批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严禁开工建设。 二、村民建房条件 (一)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建房户户主须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的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建房必须以完整家庭居民户(包括户籍在册所有人员)为单位提出,户口迁入人员还需提供迁出地(村镇两级)未曾作为户主审批过宅基地的证明材料; (二)准许申请建房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申请建房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许建房申请: 1、村民原有住房经具备房屋质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翻建申请户,还须严格执行“四原”原则进行房屋修缮(即原位置、原结构、原高度、原面积)或在条件许可时由镇政府实行提前预征收,并落实过渡安置; 2、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异址新建的,或因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搬迁的,或其他原因,可择址异地新建,并承诺限期拆除老房、交还宅基地。 (三)禁止申请建房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申请建房: 1、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满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3、户籍为非农户口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违反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建房的。 三、宅基地标准和建设要求 1、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4平方米; 2、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3、住宅一般为二层(地面向上),檐口总高度不超过6.75米,屋面前后两侧以“人”字屋面为主; 4、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50 平方米; 5、日照间距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的模式,改革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推进审批简政放权,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1.农户申请。农村村民户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供拟建房屋建筑施工图(平面图和立面图)、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相关材料,镇区规划范围内还需提供危房鉴定报告; 2.村级审查。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重点审查建房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员明细、建房用地面积、层次、坐落四至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同意书面意见,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房屋翻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由窗口进行材料预审,材料齐全的予以收理。 3.部门审核。镇农业农村工作局和国土所等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村庄规划),对建房申请户原有房屋和建房选址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和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书面意见,定期上报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办审批。镇农业农村工作局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 4、镇级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镇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定期召开专项会议,集中对农民宅基地申请和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办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同时由镇负责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五、强化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镇农业农村工作局、国土所、综合执法局、河长办、农路办、供电所、规划建设局、信访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工作局。同时成立镇村民建房“两违防控”执法队伍,强化村民建房监管执法工作,村支书作为网格长、自然村负责人作为网格员主动参与并配合执法队伍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违章处罚、违章拆除等工作。 六、全过程监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农业农村工作局等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业农村工作局、国土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过程中镇规划建设局应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镇综合执法局加强村民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村民建房完工后,农业农村工作局等部门应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各村居、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暂行期间,按照安丰镇党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全镇防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8]318号)文件中执行。 本办法由安丰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生效。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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